珠海市商事主體年度報告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珠海市商事主體年度報告的申報、查詢和公示活動,根據《珠海經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及《珠海經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年度報告,是指商事主體依法向社會公眾履行報告義務,在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yè)務平臺按年度自主提交并公示其登記事項、備案事項、經營情況等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商事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yè)法人、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企業(yè)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
第三條商事主體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按期如實披露年度報告內容,提高信息公開透明度。
第四條珠海市商事登記實行商事主體年度報告制度,不實行年檢驗照制度。商事主體通過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yè)務平臺自主提交年度報告。
第五條商事主體應當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上一年度報告。當年設立登記的商事主體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報告。
成立周年之日以商事主體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的成立日期進行計算。
上一年度指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條商事登記機關在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yè)務平臺上提供年度報告軟件服務。
商事主體登陸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yè)務平臺申報年度報告時應進行身份認證。
商事主體可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進行申報年度報告。商事主體對申報行為有異議的,可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商事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商事主體提交年度報告時,應提交商事登記機關指明格式的周年申報表,并附資產負債表。各類商事主體應提交的內容為:
(一)公司企業(yè)法人:公司企業(yè)法人周年申報表、資產負債表;
(二)非公司企業(yè)法人:非公司企業(yè)法人周年申報表、資產負債表;
(三)合伙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周年申報表;
(四)個人獨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周年申報表;
(五)企業(yè)分支機構:企業(yè)分支機構周年申報表;
(六)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周年申報表。
已進入清算的企業(yè)法人只需填寫相應周年申報表。
第八條周年申報表的類型和內容包括:
(一)公司企業(yè)法人周年申報表:登記事項及其變動情況、備案事項及其變動情況、注冊資本繳付及其變動情況、主要從事的經營項目和經營情況等。
(二)非公司企業(yè)法人周年申報表:登記事項及其變動情況、備案事項及其變動情況、注冊資金繳付及其變動情況、主要從事的經營項目和經營情況等。
(三)合伙企業(yè)周年申報表:登記事項及其變動情況、備案事項及其變動情況、出資額繳付及其變動情況、主要從事的經營項目和經營情況等。
(四)個人獨資企業(yè)周年申報表:登記事項及其變動情況、備案事項及其變動情況、出資額繳付及其變動情況、主要從事的經營項目和經營情況等。
(五)企業(yè)分支機構周年申報表:登記事項及其變動情況、主要從事的經營項目和經營情況等。
(六)個體工商戶周年申報表:登記事項及其變動情況、主要從事的經營項目和經營情況等。
第九條商事主體應填寫最新的登記事項及其變動情況、備案情況及其變動情況、注冊資本繳付及其變動情況、主要從事的經營項目情況。
商事主體應填寫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經營情況及資產負債情況。成立第一周年的,應填寫成立日期至當年12月31日的經營情況及資產負債情況。
第十條商事主體按指明格式的要求填寫年度報告,無需提交與年度報告無關的內容。
第十一條在提交年度報告的期限內,商事主體可對本年已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修正,修正內容和理由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列明并公示。
第十二條商事主體承諾在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yè)務平臺上提交的年度報告內容真實、合法、有效,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商事主體年度報告內容和提交情況應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供公眾查閱、復制。
公示信息包括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注冊資本繳付情況、主要從事的經營項目和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商事主體提交年度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推送至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平臺。
第十四條對不按期提交年度報告的商事主體,商事登記機關依法將其從商事登記簿中移出,載入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
各相關部門發(fā)現商事主體公示的年度報告中涉及虛假信息的,應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商事主體或市場主體遷入本市前,應在原登記機關依法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或通過上一年度年檢驗照。
第十六條年度報告自2014年3月1日起開始提交。
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為年度報告提交過渡期。商事登記機關應在過渡期內采取行政指導的方式,引導商事主體按規(guī)定提交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2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