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活動,完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社會誠信建設,根據(jù)《珠海經(jīng)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及《珠海經(jīng)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是指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商事主體、利害關系人通過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商事主體相關信用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yè)法人、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企業(yè)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
第三條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應當遵循公正、客觀、審慎、便民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商事主體合法權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市商事登記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統(tǒng)一的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并負責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的統(tǒng)籌和管理。相關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公示平臺及時公示信息,實現(xiàn)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條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范圍應當包括商事主體的登記信息、備案信息、年報信息、載入異常經(jīng)營名錄信息、行政許可審批和監(jiān)管信息、訴訟信息、商事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秘書涉及經(jīng)營行為的違法違規(guī)記錄及其他信用信息。
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期限為長期。
第六條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下列信用信息:
(一)商事登記簿的登記事項及備案信息;
(二)商事主體年度報告提交情況;
(三)商事主體經(jīng)營異常名錄;
(四)商事主體受行政處罰情況;
(五)商事主體注銷情況;
(六)商事登記業(yè)務范圍、各類文書、材料清單及規(guī)范;
(七)國民經(jīng)濟行業(yè)分類標準;
(八)其他應當公示的信用信息。
第七條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公示行政許可審批信息、監(jiān)管信息及其他應當公示的信用信息。
第八條商事主體應當通過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yè)務平臺,及時提交章程、經(jīng)營范圍、注冊資本繳付和經(jīng)營場所等信息的變動情況和提交年度報告情況。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前款信息提交至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予以公示。
第九條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公示信息。利害關系人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公示信息時,應當提交信息公示申請書。符合條件的,由商事登記機關受理并公示。
利害關系人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公示的信息,應當是案件受理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仲裁決定等生效法律文書所記載的信息。
第十條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誰主管、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向社會公示商事主體信息,確保公示信息內(nèi)容與商事主體登記及許可審批、備案、和監(jiān)管等內(nèi)容一致。
商事主體對其向社會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按照本辦法公示的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可以作為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許可及監(jiān)督管理活動的參考依據(jù),可以供單位和個人在市場交易活動參考。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有關單位公示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可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jù)要求更正。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有關單位發(fā)現(xiàn)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能夠即時更正的,應當即時更正;不能即時更正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認為商事主體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可以向該商事主體提出異議,該商事主體應當及時處理。拒不處理的,可向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有關單位投訴、舉報。
第十四條商事主體未按規(guī)定公示信用信息或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形的,由商事登記機關、各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23日施行。